敬啟者:
本所「碩士班研究生修業辦法」已於2024/1/2(二)經由所務會議進行修改,詳情可於下方對照表格查閱。
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向幼教所辦公室查詢。
幼兒教育研究所「碩士班研究生修業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第二章 修業期限、學分 |
第二章 修業期限、學分 |
第 5 條 刪除 |
第 5 條 大學部非幼教、幼保、教育學系或未修畢教育學程者,入本所後應補修兩門教育相關課程,可選修大學部開設之教育概論、教育哲學、教育社會學、教學原理、特殊教育導論、課程發展與設計、教育心理學,或者本所開設之幼兒發展與學習、幼教課程與教學、兒童哲學與思潮、幼教政策與行政研究。前項補修之學分,不得採計為本所畢業學分數。 |
第四章 論文題目暨指導教授申報 |
第四章 論文題目暨指導教授申報 |
第 10 條 本所專任教師(含參與所務會議之委員),得指導學生每屆名額以不超過 6 位學生為原則;教育學院之專兼任教師近三年曾於本所授課者,得指導學生名額總計不超過2位學生為原則;未曾在本所授課之本院專任教師或近三年曾於本所授課之非本院教師,指導學生名額總計不超過 1 位為原則。 |
第 10 條 本所專任教師及佔員額之合聘教師,得指導學生每屆名額以不超過 5 位學生為原則;教育學院之專兼任教師近三年曾於本所授課者,得指導學生名額總計不超過2位學生為原則;未曾在本所授課之本院專任教師或近三年曾於本所授課之非本院教師,指導學生名額總計不超過 1 位為原則。 |
第 12 條之 1 學位論文以中文撰寫為原則,以其他語種撰寫者應由所務會議通過。惟論文題目及提要仍應以中文撰寫。 (第二項刪除) |
第 12 條之 1 學位論文以中文撰寫為原則,以其他語種撰寫者應由所務會議通過。惟論文題目及提要仍應以中文撰寫。 前經取得他種學位之論文,不得再行提出。 |
第五章 論文計畫口試 |
第五章 論文計畫口試 |
第 17條 論文計畫口試實施方式如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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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條 論文計畫口試實施方式如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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